「水產品產銷履歷環境獎勵要點」修正為「產銷履歷水產品環境獎勵要點」

三、符合前點之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前(一
百十年度申請期間為七月十二至八月十三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
附下列文件,送交為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之驗證機構:
(一)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為公司,應檢附商業登記證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應有清晰戶名、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委託經營契約書、土地共同經營協議書或租賃契約。申請人為
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五)涵括產銷履歷驗證範圍之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
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驗證機構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彙整申請資料並繕造申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送本署審查。本署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核定,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撥款。
  本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案件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實地
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以
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至少抽一件,必要時,得增加抽查筆數。
  有關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查、實地抽查及撥款事項,本署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四、獎勵金年度核算期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
  獎勵面積以產銷履歷驗證面積且完成放養量申報所載之經營面積為計算依據(包含水
體面積及塭堤),獎勵面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獎勵金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獎勵面積每年每公頃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最高申請上限為五十公頃,
計算至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二)獎勵面積之驗證有效期間未滿一年者,以有效月數占全年度比例計算,不足一個
月者,不計。
(三)同一獎勵面積因變更農產品經營業者,由不同申請人取得驗證且驗證有效期重疊
者,不重複發給獎勵金。
五、申請人於獎勵金年度核算及申請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不給予獎勵金。
六、依本要點領取獎勵金,經查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者,本署應撤銷獎勵金核定,並命
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應返還之獎勵金,得由次期獎勵金扣抵。
七、本署得視政策規劃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要點所定獎勵金額或停止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