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章程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成立大會制訂
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協會名稱為「臺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研究漁業經濟議題,促進臺灣漁業經濟發展、繁榮漁村經濟及增進漁民福祉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基隆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與漁業(漁民)團體合作辦理漁村經濟與社區服務之事項。
二、協助業者提昇經營管理知能以促進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
三、提供政府漁業管理政策之建議與興革事項。
四、發行刊物,流通漁業經濟資訊,聯繫會友動態。
五、舉辦座談及研討會議,促進產官學之多元交流。
六、蒐集國內外漁業經濟資訊,供會員參考。
七、接受委託辦理有關漁業經濟發展之調查、研究、規劃及推廣活動。
八、其他有關漁業經濟、漁村社區發展與漁民福祉事項。
第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分為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有關漁業或農業經濟科系畢業者。
(二)從事有關漁業經濟與漁村社區發展研究或工作者。
(三)發表有關漁業經濟或社區發展專著者。
(四)從事與漁業經營有關之人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會員二人以上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於繳納會費後,得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並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並捐助本會新台幣達伍萬元以上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加入本會成為永久榮譽會員,並頒發榮譽會員証乙紙,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四、學生會員:在國內外高中職校以上肄業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得為學生會員。
五、永久會員: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之會員,即為永久會員,終身免繳會費。
第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權利:
一、有參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討論、研究之權利。
三、學生會員與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九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
二、宣傳並貫徹本會宗旨。
三、繳納會費。
四、其它會員應盡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視同出會:
一、死亡。
二、會員連續三年未繳會費。
三、其他因素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除名或主動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秉承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執行會務,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罷免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與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日常會務,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祕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副祕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祕書長、副秘書長,秉承理事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活動。
其他工作人員得經由理事會通過後解聘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祕書處下設行政、企劃、資訊等組,每組設幹事各一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行政組掌理:會務、會計出納事務、資料徵集與保管及會員福利事業等。
企劃組掌理:活動之聯絡、設計、輔導,並得設若干專題研究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等。
資訊組掌理:徵稿、編輯會內刊物及報告等資訊流通業務等。
本會設立之各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聘請榮譽理事長一名、榮譽理事若干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並得延聘顧問及視需要延聘專案顧問及研究員各若干人,協助會務及研究工作之推進。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及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學生會員貳佰伍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伍佰元、團體會員參仟元。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參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時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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